(2015)浙金商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潘理想与胡美叶、陈桂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美叶,潘理想,陈桂清,胡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理想。原审被告:陈桂清。原审被告:胡美芳。上诉人胡美叶为与被上诉人潘理想、原审被告陈桂清、胡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美叶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美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234��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