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桂香、赵明哲与赵明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赵明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490-2号原告李桂香。被告赵明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香诉被告赵明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