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京山刑初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阳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鄂京山刑初字第00075-2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阳文,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4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刑诉字(201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阳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阳文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4年12月8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华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