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