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树端与杨忠录、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树端,杨忠录,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周树端,居民。被申请人杨忠录,驾驶员。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唐仕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树端与被申请人杨忠录、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扣押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树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杨忠录、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限扣押金额为15万元。扣押地点为建湖县三星修理厂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