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闽雁与被执行人陈树强、陈雪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闽雁,陈树强,陈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86-1号申请执行人龚闽雁。被执行人陈树强。被执行人陈雪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十月三十一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树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宝宏花苑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陈雪丽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宝珊花园房屋一套,2015年1月26日把被执行人陈树强、陈雪丽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两套房屋不属于本院首封,经申请人龚闽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赖珊珊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