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浈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娇。原告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画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国科、委托代理人杨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晟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画公司诉称:2012年10月至2014年4��,晟睿公司在神画公司制作广告喷绘一批,总金额42755.16元,晟睿公司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付清拖欠款项。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进行对账,晟睿公司出具《对账单》及《对账明细表》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数额予以确认。晟睿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晟睿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货款42755.16元;2、晟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晟睿公司负担。原告神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和对账明细表,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被告晟睿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神画公司与晟睿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神画公司为晟睿公司制作广告喷绘��批,经双方2014年6月12日结算,晟睿公司拖欠神画公司制作喷绘报酬42755.16元,晟睿公司出具对账单、对账明细表给神画公司收执。经多次催收未果,神画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支付拖欠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神画公司根据晟睿公司的指示制作广告喷绘,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晟睿公司作为定作人,应承担全额支付定作报酬的义务。根据查明事实,晟睿公司拖欠神画公司定作报酬42755.1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晟睿公司应当清偿。尽管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一百��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晟睿公司自应付报酬之日即结算次日(2014年6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晟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欠原告韶关市神画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广告喷绘的报酬42755.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并自2014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财产保全费448元,共计882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晟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嘉琳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