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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邱银玉诉被告李凤萍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银玉,李凤萍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邱银玉,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护士,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星河雅居。委托代理人张全有(系原告丈夫),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星河雅居。被告李凤萍,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和田地区恒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和田市邮电和谐小区。原告邱银玉诉被告李凤萍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银玉的委托代理人��全有、被告李凤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银玉诉称,2009年原告邱银玉与邱富育共同出资成立了和田恒兴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邱富育持有公司60%股份,原告持有公司40%股份。2014年4月1日,邱富育车祸身亡后,由被告李凤萍(邱富育之妻)实际操控经营。原告多次提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账目的查阅及参与经营管理,并依照公司章程进行股息红利分配,均遇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停止侵害;二、判决支持原告依法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股息红利分配权、参与经营管理权;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凤萍辩称,2009年成立了和田恒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邱富育持有公司60%股份没有异议,原告持有公司40%股份当时是口头承诺的。加之修理厂几次搬迁,根本无利润可分配,现在外面还有很多债务。经审理查明,和田地区恒���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经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富育。邱富育持有公司60%股份,原告邱银玉持有公司40%股份。公司成立后,邱富育与其妻子李凤萍共同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4月1日,邱富育车祸身亡,和田地区恒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李凤萍(邱富育之妻)负责经营管理。上述事实,原告邱银玉提供如下证据:一、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修理厂正在营业。三、公司章程,证明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经质证,被告对于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被告认为公司章程上股东签名不是原告邱银玉本人签名。被告李凤萍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供公司章程一份,证明公司章程上股东签名没有原告邱银玉的名字。本院认为,原告邱银玉作为和田地区恒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原告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中涉及的参与经营管理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富育虽已车祸身亡,但被告李凤萍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丈夫的股权进行经营管理,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备置和田地区恒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供原告邱银玉查阅和复制。二、驳回原告邱银玉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凤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守江审 判 员  李欣芹人民陪审员  张凤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宵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