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琴芳与上海圣吉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琴芳,上海圣吉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06号原告蔡琴芳,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圣吉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燕。被告凌爱和,男,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琴芳与上海圣吉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凌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蔡琴芳于2015年2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琴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