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胜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祥,吴水法,罗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019号申请执行人李胜祥。被申请执行人吴水法。被申请执行人罗建英。李胜祥与吴水法、罗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水法、罗建英归还原告李胜祥借款40000元及利息15107.56元,合计55107.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吴水法、罗建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胜祥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696.56元,执行费为735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水法、罗建英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未能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11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均不居住于住所。因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浙江省桐乡市经商,本院委托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来函,告知两被执行人在其法院辖区内均无车辆、房产、存款。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6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