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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终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力兵与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朱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终字第2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波,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安静宇,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力兵。委托代理人吕笑微,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宾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秦皇宾馆公司为原告朱力兵出具职工集资凭证一份,该凭证载明交款人为朱力兵,金额为6.9万元,期限一年,即还款日为2014年2月24日,年利率为15%。该凭证盖有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杨秀芳、复核人郭长欣和法定代表人李宝成的印章。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集资凭证,能够证明被告在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6.9万元的事实,虽然原告非被告单位的职工,但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年利率15%)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9万元及给付借款一年的利息1035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因双方明确约定有还款期限,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力兵借款本金6.9万元、利息10350元及自2014年2月25日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本金6.9万元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秦皇宾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所涉集资款是未经批准的非法集资行为,公司财务帐中无集资款进账手续,该集资款属于个人非法集资行为,与公司无关,原审判决秦皇宾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朱力兵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朱力兵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秦皇宾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一,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的章程,证明法定代表人李宝成没有进行集资的权限。证二,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2013年职工花名册,证明被上诉人朱力兵非本单位职工。证三,关于2013年职工集资情况的审计报告,证明该集资事项没有公司股东会授权,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批准,上述集资款未做账,没有任何手续,公司无该项集资款任何其他用途记载。被上诉人朱力兵质证意见为:对证一,该章程不是新证据,在一审判决后出现,不应采纳,且对真实性不认可,是自己提供的,认可李宝成是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对证二,不能作为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证三,不能作为新证据,在一审中放弃诉讼权利,一审开庭后委托做的,应在一审开庭前出示,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审计报告称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由上诉人秦皇宾馆公司负责,上诉人自己写的负债情况说明,审计结论涉及三个事项,第一项,不能构成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集资事实,与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关系,第二项,关于83.03万没有入账,与本案没有关联,第三项也与本案没有关联,综上,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秦皇宾馆公司给朱力兵出具的集资凭证载明了交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朱力兵与秦皇宾馆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该集资凭证上盖有秦皇宾馆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杨秀芳、复核人郭长欣和法定代表人李宝成的印章,故该行为是秦皇宾馆公司的单位行为,应当由行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秦皇宾馆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秦皇岛北戴河秦皇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双全审判员  史福占审判员  孙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洪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