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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与张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张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井根,男,1952年8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李井值,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邓明连,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涛,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与被告张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井根、李井值、邓明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