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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标。被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葛昌雨。被执行人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渭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7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3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