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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朝金申请执行郑祖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金,郑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金,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郑祖奎,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朝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被执行人郑祖奎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