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杜成友与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友,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杜成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吉怀江,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胜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杜成友与被告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怀江、被告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胜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成友诉称:1987年至1998年12月间,杜成友曾任原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文书等职,期间杜成友为该村民委员会垫付资金3889元。1998年12月10日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向杜成友出具3889元欠条一份,并加盖该村民委员会公章。1999年3月10日该村民委员会已偿还杜成友欠款1500元,尚欠2389元未还。请求判令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偿还杜成友欠款人民币23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杜成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杜成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欠条原件一份。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欠杜成友2389元我不清楚。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对杜成友提供的证据,未持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1998年12月间杜成友曾任原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文书等职,期间杜成友为该村民委员会垫付资金3889元。1998年12月10日原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向杜成友出具3889元欠条一份,并加盖该村民委员会公章。1999年3月10日该村民委员会已偿还杜成友欠款1500元,尚欠2389元未还。2015年1月29日杜成友以索要欠款未果为由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凤阳县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向杜成友出具3889元欠条一份。1999年3月10日该村民委员会已偿还杜成友欠款1500元,尚欠2389元。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对合并前的凤阳山乡洪山村民委员会债务,理应依法偿还。杜成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成友欠款238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