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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俊飞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俊飞,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荣俊飞,男,1982年2月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荣俊飞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寿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荣俊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给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该至今仍未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支公司尚未支取的到期房屋租赁费收入752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