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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赵艳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赵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子乡。被执行人赵艳宇,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址法库县十间房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赵艳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法执字第496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