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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灿森与吴宝照、刘友洁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森,吴宝照,刘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20号申请人:李灿森。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冰,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吴宝照。被执行人:刘友洁。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追加吴宝照为(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33号案被执行人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以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灿森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吴晓岚助理审判员  马少锋助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