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与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负责人:邹绪恒,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组织机构代码06286092-X。法定代表人:王大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锦绣辉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会通花村民小组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朱羊寺村民委员会通花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