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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陈志福、徐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陈志福,徐必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志福,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必钦,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与被告陈志福、徐必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二元,减���收取人民币九百六十一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章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