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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淄博三同教育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同教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利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段尊敬,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斌,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三同教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王利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健伟,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00元,由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边存鑫审判员 孙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雪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