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凡胜与刘连龙、李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胜,刘连龙,李会,唐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孟凡胜。被告刘连龙。被告李会。被告唐淑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胜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孟凡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