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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他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福广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纠纷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他字第00015号原告刘福广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第三人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