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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执民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君燕与张学良、陈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燕,张学良,陈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燕。被执行人张学良。被执行人陈巧平。申请执行人陈君燕与被执行人张学良、陈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良、陈巧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