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文学与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学,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胡文学,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仁福、蔡晓青,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文。被申请人江平文,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文学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借款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平文名下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薛姣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跃进村康乐园尚都一品A6栋1单元26层1室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