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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裕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裕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506号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召峰,经理。被告山东裕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王雷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裕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鹏远汽车运输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