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博海与苏仁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海,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博海。被执行人苏仁。申请执行人李博海与被执行人苏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仁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仁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苏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朱文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