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潘桂红与陈彪、杨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红,陈彪,杨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潘桂红,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陈彪,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秋燕,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红与被告陈彪、杨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桂红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