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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羽翔与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羽翔,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刘羽翔,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超,男,现住巴林右旗。担保人李海,男,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刘羽翔与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李海提供40只大绵羊为被执行人于超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右法执字第378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李海的财产,以担保人李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晓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