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长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60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7号明珠山庄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居忠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瑞龙、杨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