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5281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家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家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5月31日生育一女杨某乙,2012年因原告父母年龄大,身体不好,导致原告比较苦恼,比较晚回家,被告把门锁换掉,导致原告没办法回家,2014年2月份,双方协商离婚,但因为财产问题及债务问题没法达成协议,后来经过多方协调,包括双方单位领导的协调,仍无法达成协议。2014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因为债务问题撤诉。婚后因两人性格差别大,沟通困难,双方不够信任,感情破裂,多方协调,多次调解不成,且双方分居二年多,已无和好可能。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曾经多次劝原告要早些回家,但原告凌晨4、5点才回来,被告反锁门很正常,原告是领导干部,应该对这些更清楚,被告每年都和原告一起去看望原告的父母,双方结婚20多年,夫妻有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女儿也觉得爸爸应该回家更好,孩子毕竟会长大,原告的做法会对小孩造成很大的心灵伤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恋爱于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5月31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4月诉请离婚,不久即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经济问题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并无重大矛盾。被告认为夫妻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愿意做夫妻和好工作。希双方珍惜夫妻原有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