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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涵诈骗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156号罪犯陈涵,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涵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19号刑事判决,撤销罗源县人民法院(2011)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对量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陈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涵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李斌、刘燕到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干警吴魏芳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涵本次缴��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涵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红 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