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任如岳与钟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如岳,钟幼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3号原告:任如岳。委托代理人:任小娣。被告:钟幼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如岳与被告钟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如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如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