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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任如岳与钟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如岳,钟幼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3号原告:任如岳。委托代理人:任小娣。被告:钟幼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如岳与被告钟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如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如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礼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