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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92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孟。被执行人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其住所地翁垟镇高垟村的厂房系租赁。另外,被执行人在本市没有银行存款记录,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亦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04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并要求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9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