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与成振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成振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65号原告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兰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天舒,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振学,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振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晋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