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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洪伟、徐恩军与徐恩军、吴恩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徐恩军,吴恩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洪伟。委托代理人:叶燕芝。被告:徐恩军。被告:吴恩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伟与被告徐恩军、吴恩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由原告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