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洪伟、徐恩军与徐恩军、吴恩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徐恩军,吴恩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洪伟。委托代理人:叶燕芝。被告:徐恩军。被告:吴恩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伟与被告徐恩军、吴恩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由原告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