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邓立明与温锦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明,温锦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邓立明,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四川省大英县,现住开平市。被告温锦河,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明诉被告温锦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立明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绍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