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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26号原告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该离婚纠纷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5)杭萧民初字第167号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涉离婚纠纷本院已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某的起诉。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