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