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居永与被执行人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为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居永,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76号申请人王居永,男,生于1967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斌,任董事长。申请人王居永与被执行人南召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为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南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召劳人仲案字第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所欠申请人工资部分已执行完毕,第一项补签劳动合同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执行,第三项因数额不明无法执行,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数据明确后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