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景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景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467号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安民,董事长。被告河南省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景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71370元减半收取35685元由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