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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武国强。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衍宣。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21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三好社区十二组(洪川小区北侧)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邛国用(2011)第1*6号]。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621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三好社区十二组(洪川小区北侧)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邛国用(2011)第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五、查封申请人四川锦江旅游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