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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甲与被上诉人郭甲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女。委托代理人张哲,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甲,男。上诉人孙甲因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4)营老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孙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