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甲与被上诉人郭甲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女。委托代理人张哲,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甲,男。上诉人孙甲因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4)营老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孙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