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应吉银诉被告XX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吉银,XX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应吉银,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含山县环峰镇鼓楼社区韶关渠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2********。被告:XX彩,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人民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原告应吉银诉被告XX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传票等文书材料,并定于2015年2月15日开庭,原告未能按时参加诉讼,未作说明。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应吉银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会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