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严寒、谷萍公正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严寒,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书东,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被执行人严寒,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谷萍,女,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严寒、谷萍公证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于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作出(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800号公正书。公正书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寒、谷萍给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4,107.8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截至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寒、谷萍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7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