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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国祥与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祥,陈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08-1号原告:林国祥,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现住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秋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华,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国祥与被告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国祥与被告陈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昭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