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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刘术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刘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91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术龙,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申请被执行人刘术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振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妻子段冉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