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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于郑喜花与王艳萍、苗三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花,汪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郑喜花,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汪艳萍,女,1981年1月1日出生。关于郑喜花与王艳萍、苗三牛健康权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汪艳萍赔偿郑喜花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4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汪艳萍未按期履行义务,郑喜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200.47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