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裴介镇南卫村。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珍、张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芳,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1元,由原告运城市思科达建材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长 段国华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刘文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