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032号原告张尚武与被告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张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16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尚武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张新跃支付借款204935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118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跃与申请人张尚武是父子,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本次执行款项分配,同意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0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尚武今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